本週最值得留意的是馬來西亞:部長在國會宣布,將透過電子發票和本地辦事處要求監管境外電商平台。越南為技術轉讓法令訂下三項執行原則。
本週頭條:馬來西亞擬要求境外電商平台開具電子發票、設立本地辦事處
發生了甚麼。 10月28日,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及生活成本部部長阿米贊(Armizan Mohd Ali)在下議院為2027年財政預算案辯論作總結時表示,政府將要求境外網購平台採用電子發票,由財政部負責實施。他點名的監管對象包括拼多多和Temu。這項要求亦將要求這些平台及其關聯商戶在馬來西亞設立辦事處,以便監管 [1]。
背景。 馬來西亞規管境外電商平台的立法此前已有報道。本週的新進展有兩點:一是在專門立法以外,增加電子發票這項「即時措施」;二是明確提出設立本地辦事處的要求。部長同時表示,規管境外平台的法案計劃在2027年首次國會會期內提交。境外平台目前已繳納10%的低價值商品稅 [1]。
所處階段及適用對象。 這是部長在國會宣布的計劃,並非已生效的規定,報道沒有提供生效日期。據報道,適用對象為境外網購平台及其關聯商戶 [1]。目前僅查得傳媒報道,具體要求以官方公布為準。
影響。 以下是我們的判斷。對平台而言,這項要求如落實,影響的不只是開票流程,還涉及在馬來西亞設立實體。對在這些平台銷售商品的中國商戶而言,關鍵在於如何界定「關聯商戶」:如果一般入駐賣家亦包括在內,經營主體、稅務及財務安排都可能需要重新考慮。
尚待釐清之處。 報道並未說明財政部的實施文件、開始日期、「關聯商戶」的範圍,以及辦事處須採取甚麼形式。企業現階段宜先釐清自身與平台的合約關係,等待財政部公布細則,不宜預先按某種假設調整架構。
要聞
越南副總理就技術轉讓法令訂下三項執行原則
11月3日,越南副總理胡國勇(Ho Quoc Dung)在政府總部召開會議,討論第101/2026/NĐ-CP號法令的執行困難。該法令已於4月1日生效,列有鼓勵、限制及禁止轉讓的技術清單。會議明確提出三項原則:4月1日前簽訂的技術轉讓合約可繼續履行;使用限制或禁止清單所列技術的現有生產線可繼續生產;企業可在現有技術基礎上開發新產品。限制清單內技術的轉讓仍須遵守現行規定。尚未解決的主要問題,是為生產僅供出口市場、符合較低排放標準的車輛而進行的技術轉讓 [2]。科技部負責繼續跟進。
為何重要:對在越南設有工廠、已簽訂技術授權合約的製造企業而言,現有業務的不確定性有所降低。不過,這些是會議傳達的原則,書面文件以官方公布為準。
菲律賓眾議員要求調查網店標識暫停事件
本條此前已有報道,新進展是國會介入。10月28日,眾議院Makabayan集團議員提交第1565號決議,要求就菲律賓國稅局(BIR)暫停強制展示註冊標識一事展開調查,提案人為Renee Co、Sarah Elago和Antonio Tinio [3]。國稅局10月26日發布的第113-2026號通告暫停強制展示要求,「直至另行通知」,已展示的賣家可自行決定是否保留。
目前階段:要求已暫停,調查決議僅已提出,尚未通過。適用對象是網上賣家和內容創作者。
為何重要:在菲律賓進行網上銷售的企業暫時毋須為此更改店舖頁面,但這項要求並未取消,日後可能以修訂後的形式恢復。
圖:《每日論壇報》這篇報道的頁首配圖,主題為菲律賓國稅局(BIR)(來源:Daily Tribune)
越南第371號法令11月15日生效,先釐清自己是否屬適用範圍
這並非本周新發布的規定,但生效日期將近,而且本周有了更清晰的適用範圍解讀。第371/2026/NĐ-CP號法令於9月25日頒布,11月15日生效 [5],訂明外國組織和個人聘用越南僱員的辦法。僱主須以書面通知主管機構,說明職位和人數;須公開發布招聘資訊;須直接招聘;簽訂僱傭合約後10個工作天內,須通知主管機構 [6]。
法令涵蓋外交機構、特定國際組織、外國政府代表處、外國新聞機構和已登記的外國非政府組織;在越南註冊成立的外資公司與代表處並不相同 [5]。
為何重要:中資企業應先檢視自己在越南的實體形式。代表處須逐項核對;已在越南註冊的公司則不應直接套用這份法令。
圖:示意圖(圖片:VNA)(來源:Vietnam+ (VietnamPlus))
中國全國稅務處罰裁量基準11月1日起施行
據媒體彙整,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0號發布的《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2026年版)》已於11月1日起施行,逾期申報、發票違規、平台資料報送、出口退稅違規等事項按全國統一標準執行;各地原有基準與公告不一致的,以公告為準 [7]。目前依據的是媒體彙整,條文以官方發布為準。
目前階段:已生效。適用對象為全國範圍內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。
為何重要:跨境賣家和出口企業的財務團隊,應對照新基準覆核平台資料報送和出口退稅的內部流程。
越南數據領域處罰法令11月11日生效
這份彙整的小標題寫的是「最高4,000萬越南盾」,與正文不一致,具體金額須核對法令原文。屬於網絡安全和個人資料保護處罰法令範圍的違法行為,不適用本法令 [8]。
為何重要:在越南處理數據的企業,須將這份法令與個人資料保護處罰規定分開評估。
圖:2026年11月起生效的新政策(來源:bidvinfo.com.vn(BIDV))
數字速覽
- 10%:境外平台目前在馬來西亞繳納的低價值商品稅稅率 [1]
- 逾52,700張:截至10月14日附有標識的菲律賓稅務登記證數量 [4]
- 40項:中國擬新增的禁止或限制出口技術數量 [7]
- 178項:美方對華301關稅豁免項目,美東時間11月9日到期 [7]
快訊
- 中國海關總署:第283號令11月1日起施行,集中修訂7部規章,出境水果、木質包裝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5年 [7]
- 中國商務部、科技部:擬修訂禁止及限制出口技術目錄,涉及人工智能、生物醫藥、光伏,已同步實施出口前臨時登記 [7]
- 越南勞動法:修訂草案已於10月21日提交,擬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,尚未通過 [5]
編輯觀察
馬來西亞要求設立本地辦公室,菲律賓的爭議也集中於網上賣家的身份應如何公開、數據應如何保護。我們認為,這對中國出海企業的含義是,組織架構和稅務實體將越來越多地成為合規問題,而不只是法律文件問題。另一方面,菲律賓的暫停措施和越南的三項原則也說明,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意見能改變執行方式。遇到規定不清晰時,保留書面記錄、透過協會反映,往往比自行詮釋更穩妥。
接下來關注
- 11月9日(美東時間):美方對華178項301關稅豁免、EAR關聯方規則修改、海事物流造船301措施的暫停期屆滿,本彙總發佈時尚未見延期文件 [7]。
- 11月10日:中國2025年10月出台的部分出口管制措施暫停期屆滿,市場正討論延期、選擇性恢復或全面恢復三種情況 [9]。商務部美大司負責人9月曾表示,雙方同意將吉隆坡聯合安排延長至2027年1月10日 [10],但我們本週未查到相應的編號公告,以官方發佈為準。
- 11月11日、15日:越南第363號法令、第371號法令及第392號法令依次生效 [5][8]。
- 11月15日、18日:中國技術目錄修訂意見徵集截止;商務部等2026年第49號、第51號公告(無人機、挖泥船相關物項)開始實施 [7]。
參考來源
- 部長:政府將要求境外電商平台採用電子發票 — The Edge Malaysia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副總理呼籲確保技術轉移法規下的業務持續運作 — Vietnam+ (VietnamPlus)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Makabayan 要求眾議院調查 BIR 暫停網上賣家認證標章一事 — Daily Tribune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BIR 認證標章恢復實施前須作出的三項改進 — The Manila Times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聘用越南員工:第 371 號法令下適用於外國機構的新規定 — Vietnam Briefing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11 月新規:外國僱主面臨新的招聘及申報義務 — Vietnam+ (VietnamPlus)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@外貿從業員,請查收 2026 年 11 月外貿新規! — 网易外贸通(搜狐號發佈)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2026 年 11 月生效的新政策 — bidvinfo.com.vn(BIDV)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11 月限期將至,中國稀土指數掩蓋鏑的 16 倍差距 — Tech Times,查閱日期:2026-11-04
- 商務部美大司負責人解讀第八輪中美經貿磋商成果 — 新浪新闻(微博用戶發佈),查閱日期:2026-11-04